主旨: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一 案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1年2月21日桃選一字第 1110000160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111年11月26日(星期六)舉行 投票;另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 意旨,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1天,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工作費,則依行政院110年5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 1104000322號函核定「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 表」所定標準支給,所辦理選舉之選舉票數量為3張者,主 任管理員為3,400元、主任監察員2,800元、管理員為2,200 元、監察員1,800元、預備員1,800元。
三、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、第59條規定,投開票所主 任管理員、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,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