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110學 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 工作一案。
說明:
一、依據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作業原則」及國教署110年6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78511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辦理國教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,該署擬於110學年度商 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師至本署擔任行 政工作,說明如下:
(一)教師資格: 1、公立學校(不含偏遠、離島、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 學校)之編制內專任教師。 2、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,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、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。 3、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。
4、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。
(二)商借期限:110學年度─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 年7月31日止。
(三)服務地點:國教署─臺中辦公室(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-4號)。 (四)辦理業務: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 動相關業務為範疇。
(五)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三、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,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0年7月8日 (星期四)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3129@mail.k12ea.gov.tw,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。 四、檢附「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」及 「國教署學務校安組商借教師簡歷表」各1份。